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06年,杨某某在广东揭阳考区凭借伪造的海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其当年考试成绩366分,并于当年12月4日,持伪造的海南大学9878XXX号函授三年制本科毕业证书(批准文号(85)教高三字XXX号,海南省教育厅验证登记号9878XXX)申请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2月取得A20064452022XXX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9年起广东省司法厅收到多封关于杨某某在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凭借的海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系伪造的相关举报信,经多方反复调查核实,确认上述杨某某据以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毕业证书确系伪造。
【应对措施】
第一,通过学历管理部门对学历进行验证核实,获取关键证据。2010年4月8日,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派员到广东省高教厅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查询。根据该中心2010年4月8日出具的《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通知编号:0058904),查询结果:杨某某1998年8月取得的海南大学法律专业(证书编号为9878XXX)的成人专升本毕业证书系伪造。
第二,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进行及时的沟通。2010年6月,我们向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就杨某某的情况作了书面报告并递交了相关材料。
第三,规范处理程序,保障被处理人合法权利。2011年11月7日,广东省司法厅给杨某某下发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告知书》。广东省司法厅认为:杨某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骗取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并参加司法考试,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拟给予杨某某2006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告知杨某某: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杨某某在本厅对其上述违纪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厅递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听证。
第四、听取被举报人本人陈述,防止错告诬告,从不同角度采集案件处理的事实依据。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找杨某某面谈,杨某某承认了自已伪造学历证报名国家司法考试行为,表示接受省厅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及结果】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7号发布)第九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参加考试的,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司法厅给予杨某某2006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关于杨某某违纪违规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