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5年9月20日下午,贵州省铜仁市考区铜仁民族中学考点第23考场第四卷考试结束时,监考老师清点试卷和答题纸发现缺失卷四试卷一份。经查,系考生吴某某的试卷。

吴某携带试卷离场违纪案

【应对措施】

监考老师反复清点确认缺失一份试卷后,立即向考务办和考区总监考报告,考区总监考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查。经查,缺失第23考场考生吴某某的卷四试卷。在核查过程中,吴某某本人将试卷送回考务办公室。铜仁市司法局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进行询问并作好笔录。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生吴某某在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结束后,将试卷携带出考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14号)第七条第(七)项规定,铜仁市司法局对吴某某作出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通知送达本人,吴某某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同时考区总监考对考场两名监考老师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其作出停止其继续参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