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07年9月15日下午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考区广西工业职院考点监考员发现考生梁某某左耳带有微型耳塞,有作弊嫌疑,随即把情况逐级上报给副总监考、总监考。总监考当即决定对梁某采取行动,监考员将梁某带出考场,并责令其自行拿出作案工具。梁某从身上拿出微型无线电发射器、耳塞、电池盒等作弊器材。
【应对措施】
一、处理要及时。利用无线电作弊的主要特点是隐蔽性强,不易察觉。考试过程中,在发现不明信号后,一定要及时上报处理,迅速追查并锁定信号来源,使作弊嫌疑人无空可钻。
二、预案要周密。在发现作弊信号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定方位后迅速出击抓获作弊嫌疑人,使作弊嫌疑人无处可逃。
三、发挥协作机制作用,协调要到位。要与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为下一步处理打下基础。
四是严格处理。向作弊者所在单位通报情况且在媒体上曝光作弊行为,使广大考生认识到,在考试中作弊,不论采用的方式多隐蔽、技术多先进,都会被查处,让考生放弃作弊的想法,形成震慑作用。
【处理依据及结果】
梁某某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有关规定,私自携带微型发射器、耳塞等进入考场,并与场外人员配合,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相关规定,南宁市司法局对梁某某作出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自治区司法厅对梁某某作出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梁某某对以上处理结果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