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4年9月21日上午,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考试中,四川省成都市建筑职业中专校考点,应试人员牟某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按考场指令关闭手机并放入指定场所。10时20分,其手机在衣服口袋中响起,被监考人员发现,监考人员当即作出口头警告,责令该考生按规定将手机关闭,立即存放到考场指定位置,同时告知该考生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将视为违纪作出处理的后果。该考生以手机并未用于作弊,仅用于看时间为由,只同意关机,但拒绝将手机存放至考场指定位置。责令无效后,监考人员迅即通过楼层流动巡考向考点考务办作请示报告,考务办接到报告后,研究确认这是一起涉嫌违纪的典型事件,为维护考场纪律,考务办立即启动违纪处理程序,派出两名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该考生处当场查获手机一部,经过考务办公室研究认定并请示总监考同意作出处理:责令考生牟某离开考场。在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牟某离开考点监考办公室。

牟某携带手机进考场考试违纪案

【应对措施】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之大考,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源头性工作,关系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每位考生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极高。成都市司法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考场纪律,维护国家司法考试权威。

第一、及时报告案情。考场监考人员在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第一时间通过流动巡考及时向考点报告,考务办公室掌握案情,对案件性质轻重进行预判,启动违纪处置程序并派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合法收集证据。发现案情后,行政执法人员及时按照调查取证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填写《暂扣涉嫌违纪人员物品清单》,违纪考生书写《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情况说明》。监考人员填写《国家司法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在证据上形成了考生牟某违纪行为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依法作出处罚。在警告无效情况下,根据掌握考生违纪的事实证据,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在征求市司法局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对考生作出处理。

第四、保证程序合法。整个处理过程严格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告知并充分听取了考生牟某的申辩意见及告知考生牟某享有权利救济途径。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经考区总监考复核,做出取消牟某本场考试成绩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牟某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