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湖北省荆门考区应试人员高某指使刘某某冒名顶替其参加考试。高某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地均为山东省沂南县,为异地报名考生。刘某某持高某身份证和准考证,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检验后,进入考点考场应试。荆门考区工作人员在现场核验和与司法部云平台数据核验比对过程中,发现该考生相貌与报名照片存在较大差异,于是到考场对考生再次进行核验。试卷二考试结束后,荆门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民警对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刘某某承认了代替高某参加考试的事实。

高某指使刘某某替考案

【应对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查处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规定准确,确保查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该替考事件中,应试人员高某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沂南县,为异地报名参考人员。由于高某在替考行为被发现之前离开荆门市,荆门市司法局仅对替考人员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和调查。为确保查处的合法性,荆门市司法局收集和固定了对刘某某询问笔录、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考场视频监控录像、高某在荆门市某酒店住宿登记表及酒店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并通过荆门市公安局协调山东省沂南县公安机关,查找高某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湖北省司法厅在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出具了权利告知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书,并对与高某的电话通话进行了录音证据保全,做到了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完整规范、结果合法有效。

【处理依据及结果】

荆门考区考点总监考人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刘某某离开考场,并将该替考事件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给予高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