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08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考试中,湖北省恩施考区恩施州电大考点考生倪某、江某、王某,利用改装的电子设备内外串通,伙同场外人员田某等人使用通讯工具接收和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被现场抓获。案发后,恩施州司法局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倪某、江某、王某离开考场,接受调查,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倪某、江某、王某利用电子设备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提升社会公信力,恩施州在预防和打击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时,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考责任。制定《恩施州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恩施州国家司法考试监考工作应急预案》,完善《试卷保密制度》,从总监考、副总监考、监考员到试卷保管工作人员层层签订《考试目标责任书》、《监考目标责任书》、《试卷保密目标责任书》,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严密、有序进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第二、重视监考培训,强化人防技能。制定《监考工作守则》,细化分解考务工作流程,重点做好监考人员培训,做到熟知必会。监考前公布监考考场,提升监考质量。第三、注重宣传引导,助推诚信参考。开展“讲诚信、反作弊”宣传周活动,通过恩施电视台、广播电台《法治在线》节目、《恩施日报》、《恩施晚报》、云上恩施、公众微信号、门户网站等媒体多渠道加强诚信参考宣传,通过考务管理系统平台向考生发送手机短信温馨提示。第四、加强部门协作,防范打击作弊。建立与公安局、无委办、保密局的联动工作机制,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有效防范和打击作弊。对作弊违纪人员的处理,做到有理有据,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点总监考人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倪某、江某、王某离开考场,并将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恩施州司法局将该情况报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三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