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09年9月20日下午,国家司法考试泉州考区某考点第四卷考试中,司法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巡查到第14考场考生陈某某(女)的身边时,无线检测设备发出了警报,巡考人员立即将重点监测目标锁定该名考生。在搜寻到异常无线信号并锁定目标后,考务办工作人员立即采取行动,将陈某某(女)遣离考场,并保证其他考生的考试平稳顺利进行。工作人员将考生陈某某带到监考办,劝说其交出藏在身上的手机、耳麦、电池等作弊工具。

考生陈某某(女)使用无线电作弊案

经询问得知陈某某由于前几科考试成绩不理想,便决定在第四科考试中铤而走险。于是便上网购买相关设备,并自行组装成一个可以接听电话的无线耳麦,连同手机等违禁物品一起带入考场,并在第四科考试前和她表哥陈某约定,让其在考试期间将相关知识点念给她听。结果,在作弊过程当中,陈某某被逮个正着,并在其身上查到包括手机、耳麦、电池等相关作弊工具。

【应对措施】

将陈某某带到考务办公室后,为做好相关取证工作,考务办安排两名考务办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询问,确认作弊事实和经过,做好笔录,并让其亲笔书写情况说明,同时拍摄照片、没收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次日,考务办工作人员同协助其作弊的陈某某(男)进行调查谈话,进一步确认了考生陈某某作弊的事实经过。最后,泉州市司法局将考生陈某某的作弊情况上报福建省司法厅。

【处理依据及结果】

陈某某在考场内违规使用手机、耳麦等电子信息接收与司法考试相关信息。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规定,福建省司法厅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