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7年9月17日17:29分,安徽宿州考区43考场在试卷四考试即将结束时,监考老师发现考生张某拿出手机对着自己的答题卷拍照,当即予以制止,并没收张某手机,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报告总监考和副总监考,按照宿州考区考务工作实施方案交监察组处理。为慎重起见,考区指派一名公安人员配合监察组携带执法记录仪把考生张某带到一间有监控的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张某手机拍摄的照片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删除了张某手机拍摄的照片。调查初期,张某非常不配合,情绪激动,辩称自己拍照答题卷是为了以后对答案,并没有妨碍别人,如果认定作弊将申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等。调查组成员向张某宣读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经过一番耐心批评教育、政策法规讲解,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在开考前已提醒考生关闭并上交手机,张某虽然关闭手机但没有上交,并且在考试即将结束前拿出手机拍照答题卷,虽然主观上没有作弊和传播试题的动机,但已经违反了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应对措施】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应试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考试纪律。张某的行为主观上虽不是为了作弊,但在客观上已经违反考试纪律。通过及时对张某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讲解和耐心的批评教育,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认错态度较好,表示虚心接受批评和处理。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第六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至指定位置的”,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张某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过表现,考区总监考给予张某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