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4年9月20日下午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考区桂林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考点,考生陶某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不得携带除准考证和身份证以外的任何物品进入考场的规定,仍抱侥幸心理将一套电子作弊器材隐藏在金属皮带扣后面,骗过监考人员的金属探测仪后带入考场。16时10分,监考人员发现该考生神情异常,不断摸索前胸部位,遂利用金属探测仪对其进行探测,发现其前胸部位贴有一套作弊器材(含线圈一条、接收器一个、耳机一付)。监考人员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向总监考报告,考点违纪处理组马上行动,立即将陶某带离考场至考务办公室,并会同驻点公安民警对陶某进行现场调查,固定证据。同时启动无线电监测应急预案,对考场周边异常信号源进行查找,未找到异常信号,也未发现陶某的接收器材接收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陶某对其企图作弊的行为供认不讳。

陶某利用电子器材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场纪律和考试秩序,桂林市司法局在打击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时,主要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考前加强依法参考、诚信参考宣传力度。通过桂林普法网发布依法参考、诚信参考宣传信息,重点宣传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宣传广西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净考政策、全部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考试全过程实施视频监控、采用身份识别仪进行身份认证、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全检查等反作弊措施。在考场醒目位置制作宣传板报,在各考场入口处张贴诚信参考温馨提示,多渠道宣传引导考生依法参考、诚信参考。

第二、多措并举,提升考务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实行净考政策,大力提升物防水平。2014年,桂林考区为考生提供考试专用文具和矿泉水,要求考生除准考证、身份证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进入考场,有效切断了考试作弊源头。二是使用标准化考点,大力提升技防水平。2014年桂林考区使用标准化考点考场,并使用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对考生进行检查和身份核验,最大程度地防范考生作弊行为的发生。三是对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全程实时视频监控,大力提升巡考、督考实效。我们通过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对考点各考场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实现了对考点国家司法考试的网上指挥、监督检查。四是启动联动协作机制,大力提升联防水平。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组织专门力量协助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层层落实监考责任。为进一步激发监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监考人员的工作热情,强化工作责任,提高监考水平。桂林市司法局建立奖励机制,对查获作弊的场内监考人员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四、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监考员发现考生企图作弊后,立即报告流动监考、总监考,考点考务组快速反应,马上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当即向自治区司法厅督考组、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考试处报告有关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协调公安部门协助调查。事发后,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立即组织人员将陶某带至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考务办随后协同公安机关对陶某进行调查取证,调看了监控录像,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全程摄像,监考人员对监考过程中发现陶某作弊行为的情况进行了书面说明,固定证据。经查,陶某的接收器材未接收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陶某承认其企图通过信号接收器进行作弊。

第六、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加强无线电监测力度。为防止利用电子设备作弊现象发生,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分工,协调无线电监测部门进一步加强了考试时段考点考场周边无线电信号的跟踪排查,消除利用电子设备、信号作弊现象。发现考生企图作弊后,无线电管理部门加强了对考场周边异常信号源的监测。

第七、及时处理,震慑其他考生。桂林司法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七条的规定对陶某作出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发给陶某,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陶某对相关处理未提出异议。向陶某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在相关媒体曝光其行为,震慑其他考生不能有作弊行为,不管作弊手段有多隐蔽也会被查处,要依法参考、诚信参考。

【处理依据及结果】

陶某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携带电子作弊器材进入考场企图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桂林市司法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七条规定,对陶某作出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公安机关对陶某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