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3年9月15日下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时,在安徽省阜阳考区某考点第16考场,监考老师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蔡某经常用眼角余光观察监考人员,眼神躲闪,神情不自然。她的异常举动引起监考人员重点留意,发现蔡某多次低头下看,并掀开裙子,抄袭违规绑在大腿上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小纸片。监考人员当即对相关作弊资料予以收缴并责令蔡某离开考场,同时上报总监考。后经应急处置组调查认定以下事实:9月15日下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时,在安徽省阜阳考区某考点,考生蔡某因为准备不充足,担心自己不能顺利通过考试,于是决定铤而走险企图查看绑在大腿上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及时报总监考人。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树立阳光司考,提升社会公信力,阜阳市在预防和打击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时,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考前加强诚信参考宣传力度,考中坚持技防和人防相结合,逐级签订责任状,落实监考责任,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小组成员由考区司法局具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负责考试期间突发事件、违纪作弊事件处理。此外,考区司法局还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跟踪对接,了解掌握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做到对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有力,规范有效。
监考人员发现蔡某作弊行为后及时上报流动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及时上报总监考人,总监考人安排流动监考和应急处置组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跟进,将涉案考生带离考场,给予责令离开考场处理,并为其做询问笔录和固定有关证据,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由当事人当场核对并签字确认。有序进行后续案件调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处置违纪事件,在违纪处理中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确保了违纪事件及时稳妥地处理,充分说明工作机制预案充分,行动有力。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生蔡某在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违反了《国家考试应试规则》第四条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规定。为严肃考场纪律,惩戒违纪行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阜阳市司法局对蔡某作出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