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1年9月17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在国家司法考试第一场考试过程中,浙江省杭州考区某考点第62考场,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张某经常用眼角余光观察监考人员,眼神躲闪,神情不自然。于是监考人员重点留意该名考生,后发现其抄袭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小纸片,监考人员当即予以没收。经调查,认定以下事实:9月17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在该考点,考生张某在寻找405教室(第62考场)时,在二楼到三楼的楼梯之间的平台上,发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卷一答案,由此判断可能为司法考试的答案。张某将这张纸条带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发现答案比较正确(备注:经查非考试答案),就依照纸条上的答案抄袭四、五十道题。9时45分左右,张某将纸条掉落地上,被监考人员发现并及时报总监考人。

考生张某夹带资料进场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考人员责任心。在高度重视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的今天,这种通过夹带字条作弊的传统手段和方式,因为其隐蔽、携带使用方便、风险小、成本低等特点,仍然受到一些作弊者的追捧。在对监考人员的业务培训过程中,要求其加强责任心,关注细节,在监考中发现用眼角余光察看监考人员、神色不自然、左顾右盼、眼光躲闪、突然间答题速度加快、着装奇特、动作奇怪等应试人员应着重关注。二是工作机制顺畅。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作弊后一方面及时固定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及时通过流动监考上报总监考人,总监考人安排违纪查处人员及时跟进,进行后续案件调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流转顺利,在违纪处理中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确保了违纪事件及时稳妥地处理。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生张某在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违反了《国家考试应试规则》第四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情形。为严肃考场纪律,惩戒违纪行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其所在考场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张某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