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08年9月20日上午10:00左右,安徽省某市无线电管委会流动监测车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某考区某学校考点搜索到异常无线电信号,并确定了大致方位。根据无线电监测工作人员提示,流动监考人员利用“便携式无线电检测设备”在第13考场加强巡查,在经过考生陈某某身边时,“便携式无线电检测设备”发现异常信号。经仔细观察,该考生左耳耳孔中塞有黑色物体,涉嫌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作弊。经报考点总监考同意,公安、司法行政、无线电管委会三家密切配合,开展排查,及时控制作弊人员并缴获作案工具。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对涉嫌作弊的陈某某进行询问调查,陈某某承认了伙同其夫、表妹等利用无线电作弊事实,并在《暂扣违纪工具材料单》签字确认。

考生陈某某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案

【应对措施】

根椐无线电流动监测车工作人员提示,流动监考人员利用“便携式无线电检测设备”锁定了第13考场考生陈某某,并立即报请考点总监考处理。在公安民警配合下,将陈某某带离考场,当场收缴其耳机、接收器各一只,并拍摄取证。后由两名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笔录。

由于当天进行的是司法考试第一场考试,考虑到有可能出现考题和答案泄密情况,事关本考区考试成绩有效与否的重大问题。考区考务领导小组决定将涉案人员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经对案情仔细分析,随即抽调专业干警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调查,陈某某伙同其夫、表妹等利用无线电进行考试作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区考务工作人员及时将陈某某获得的司法考试资料及时层报省司法厅、司法部,经认定,为不涉密。

【处理依据及结果】

应试人员陈某某在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按事先约定的作弊方式,使用无线电接收器和耳机接听场外人员发送的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其行为符合原《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二)项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情形。为严肃考试纪律,惩戒违纪行为,考区、考点总监考人做出了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决定,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做出“陈某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