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07年9月15日下午,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某考点第23考场考生张某某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违纪使用无线电子接收器和耳机接听方法进行考场内外串通作弊,被该考场监考人员当场抓获。

考生张某某使用电子接收设备考试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为了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和考风考纪,坚决打击各种利用高科技手段团伙舞弊行为,上海市司法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选择报名人员相对集中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参考政策宣讲,以点代面引导考生自觉维护良好考风考纪。提供宣传手册向考生进行发放,进行“倡诚信、守纪律、反作弊”宣传教育。

第二、考中在各考点摆放“倡诚信、守纪律、反作弊”宣传版画(包括:应试规则,违纪处理办法、各种严禁带入考场的作弊工具、倡诚信、守纪律、反作弊宣传温馨告示等),营造考点考场考风考纪宣传氛围,并要求各个考场考试期间统一板书进行宣传提示。

第三、严明纪律,提前制定处置预案。认真组织对各考点学校负责人、机关督考、巡考工作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将“倡诚信、守纪律、反作弊”以及严格规范履行监考、督考及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纪作弊行为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落实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热情服务。制定《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对违纪行为处理程序进行规范。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点总监考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7号发布)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张某某离开考场,接受调查,当场收缴查获的无线电子接收器和耳机。张某某在调查时承认使用手机接收与考试有关的答案信息。在初步调查固定证据后,将查获的物证(无线电子接收器和耳机)以及《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应试人员违纪情况记录单》、《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应试人员违纪情况报告单》报告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版)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上海市司法局依法作出张某某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