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1年9月17日上午10:00左右,在国家司法考试浙江省衢州市某考点,负责考点外围监测可疑无线电信号的监测车,在频率446.31MHZ上发现了可疑信号,经解调测听,该频率上的通话内容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关。于是,监测车测向逼近,在与学校一墙之隔的一居民小区内发现一辆可疑小车。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考务人员将正在车辆内利用对讲机向考场内报送试卷答案的3名嫌疑人进行了控制,当场缴获用于作案的对讲机1部、手机1部。经对3名嫌疑人突击询问,获知他们是为第19考场应试人员何某某传递考试答案。在考试结束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前,考务人员将何某某带至考务办公室,经考务纪检监察组人员多次说服教育,并出具外围3名违纪嫌疑人询问笔录后,何某某最终承认企图作弊行为,交出了随身携带的作弊感应器。
【应对措施】
考务领导小组在接到外围无线电监控人员有关监测到疑似司法考试作弊信号并锁定作弊车辆的报告后,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衢州考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关应对措施及时进行处置。一是指派现场公安保卫人员配合无线电监控人员对外围作弊嫌疑人进行控制,然后突击询问,掌握考场内作弊嫌疑人员情况。二是在不干扰应试人员正常考试的情况下,告知监考人员注意何某某动向,进行重点监控。三是指派流动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作弊嫌疑人带至考务办公室,并注意作弊嫌疑人途中动向,防止其转移、丢弃作弊器材。四是积极对作弊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出示场外参与作弊人员证言和无线电监控记录、作弊器材等证据,展开心理攻势,让作弊嫌疑人主动承认错误。五是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笔录询问,收集证据,并固定作弊器具。六是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处理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证,作弊嫌疑人何某某将缝制在小背心上的接收感应器带入考场,因没有查到耳机等收听器具,所以,认定此行为符合《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七条第二款“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情形,由总监考人作出责令何某某离开考场,同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