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07年9月15日上午国家司法考试第一卷考试期间,在浙江省杭州考区某考点第114考场,应试人员黄某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厕所内低声用手机通话,据其称是打给女朋友的,经随同的监考老师劝说,该考生将手机交给了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将手机上交考务办,期间收到短信一条。经报考点总监考人同意,考点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调查询问,应试人员黄某承认了违纪行为。
【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在对监考人员的业务培训过程中,着力加强其责任心,注重监考工作重点环节和细节,在考试期间和上厕所过程中着重对应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手机、拨打电话等进行关注。二是工作机制顺畅。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违纪后一方面及时固定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及时通过流动监考上报总监考人,总监考人安排违纪查处人员及时跟进,进行后续案件调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流转顺利,在违纪处理中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确保了违纪事件及时稳妥地处理。三是加强技术设备升级,加强流程管理。后期杭州市司法局即采购了一批金属探测仪等设备,对考试期间如厕的应试人员进行探测,从根源上防止通过手机进行作弊。
【处理依据及结果】
应试人员黄某在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期间,违规使用手机与考场外联系,根椐《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7号发布)第六条第(一)项,该考生行为属于“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的”违纪行为,考点总监考人作出责令其离开考场,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