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1年9月17日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考区某考点正在进行2011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第一场考试。10:30分左右,连云港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监测人员利用移动监测车和各类便携式设备在对考场周边进行巡回监测中,突然发现在某频点上出现疑似作弊语音信号,当即报告考点总监考,并同时启动监测定位手段。但因信号时断时续,持续时间非常短,在查找过程中信号消失了,直至上午考试结束都没有再出现。连云港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对策。监测人员根据以往考场监测经验以及考前在考点周边电磁环境测试的数据,分析监测到的信号很可能是考场外利用发射台向考场内考生传送考试答案的数字信号,据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判认为,下一场考试还可能出现信号,提出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采取了内紧外松的工作方案:一方面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扩散,打草惊蛇;另一方面,严阵以待,部署应对方案,耐心等待,争取下午一举查获作弊人员。当天下午,第二场考试开考后,监测人员一边耐心等待信号的再次出现,一边根据前期监测结果调整位置、变换阵型。下午4:30分左右,作弊信号再次出现!监测人员果断采取技术压制,同时及时调动人员和装备开展监测测向,迅速将目标锁定在与学校一墙之隔的某宾馆内。监测人员进入宾馆每一楼层进行信号监测比对,最终锁定了宾馆的905房间。在公安部门配合下打开房门,正在发送考题答案的违法人员李某束手就擒,当时桌上放着无线电对讲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手写的考试答案,笔记本的QQ页面正显示考试答案。经公安人员对李某当场讯问,李某交待其给考生吴某通过对讲机发送试题答案的作弊行为。经报请考区总监考批准,考务人员将吴某从考场带出,移交公安部门。经公安审查证实,李某、吴某二人承认在司法考试期间利用无线电子设备作弊的事实。据交代,考生吴某考前通过网络与卖家联系,花费4200元购买对讲机、无线电接收器和微型耳机等作弊工具,并由卖家在考试期间通过QQ传送答案,李某在宾馆接收后又用无线电对讲机向考场内发送答案,吴某用微型耳机接收答案。公安人员对查获的证据直接查扣并办理查扣手续,在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并做好口供笔录。

李某、吴某二人使用无线设备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树立阳光司考,提升社会公信力,连云港市司法局在预防和打击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时,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第一,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监测到的信号转瞬即逝的情况下,不气馁不放弃,顺着信号追踪,通过抓获在场外的协助作弊人员顺藤摸瓜定位到考场内作弊考生,最终查获这起该市司法考试历史上第一起通过无线电设备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案件。第二,要形成防范打击高科技作弊的工作合力。建立与公安、无线电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本案例由无线电流动监测车首先监测出异常信号,并在后续处理过程中由公安民警介入,从而保障顺利带离和调查当事人并进行口供笔录,查扣作弊工具等证据,有利于固定证据,确保在调查过程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第三,增强反作弊的科技含量。针对无线电通信技术高速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进行考试作弊的高科技作弊方式明显增多趋势,更加注重利用高科技的防作弊设备在司法考试中发挥出的重要作用。考试期间,加强与无线电监测部门的协作,通力寻找异常信号,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防范高科技作弊,加强技防的能力和水平。

【处理依据及结果】

应试人员吴某在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按事先约定的作弊方式,使用无线电接收器和耳机接听场外人员发送的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其行为符合《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情形,为严肃考试纪律,惩戒违纪行为,考区总监考人做出了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决定,该作弊事件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报请江苏省司法厅同意,决定作出给予吴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