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1年9月18日上午11时许,江苏省某市某学校考点,无线电监测站报告,在考点内出现异常信号,接到报告后,考务办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联动工作机制,协调市公安局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施放强烈干扰信号,对信号发射源进行巡查、定位;同时通知考场监考人员密切关注考生的动态。11时15分许,公安部门报告,在考点附近的旅馆里成功抓获一名正在操作无线电的信号发射人员陈某(女),并立即对其进行了询问,得知考点内接收其所发信号的考生为第01号考场的张某(女)。考务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该考场监考人员控制住张某(女),后将考生张某(女)带离考场并由公安民警对其进行了询问。在证据面前,考生张某(女)承认了其作弊行为,并当场交出了无线电作弊设备:一台捆绑于腰间黑色香烟盒大小的无线电接收机、两只棕色黄豆粒大小的无线电耳机。
【应对措施】
第一,高科技作弊工具的主要特点是隐蔽性强。在监考过程中不易被发现,必须借助高科技反作弊设备进行查处,因此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成立反高科技作弊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公安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对考试中的高科技作弊行为进行侦查、控制、干扰与处理。
第二,发现和查处利用高科技作弊的违纪行为要“快、稳、准、狠”。发现考点内有异常无线电信号后,在实施强力无线电信号干扰的同时要及时快速地查明信号源,由信号源再倒查信号接收人员;找到信号接受人员后,应由监考人员在不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和有效保留作弊物证的前提下,将作弊嫌疑人带出考场,交由公安民警在隐秘场所对其进行询问,查清违纪事实,同时收缴其作弊工具,保留询问笔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作弊违纪行查处的“快、稳、准、狠”。
第三,在对考务、监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应当将高科技作弊工具及作弊手段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有效增强考务和监考人员在实践中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高科技作弊违纪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则需严肃考场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市司法局在处理这起案件时,考务办响应迅速,接到考点无线电监测站发出的预警后,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进行处理。一是快速施放无线电干扰信号,并通知考场内监考人员密切关注考生的动向;二是迅速对信号来源进行巡查和定位,并对信号发射人员进行控制,在考场附近的某宾馆内,当场缴获信号发射器一台、接受上线答案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其他作弊工具;三是协同公安民警对信号发射人员进行询问;三是查获作弊考生。掌握考场内具体接收信号作弊人员信息后,考务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考场内监考工作人员将信号接收考生控制住,当场查获并收缴固定其作弊用工具(随身携带的信号接受器和隐形耳机两只);四是考务人员将该考生带离考场,交由公安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掌握案情,固定证据(作弊工具)。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公安民警询问调查,考生张某为一民营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为了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在网上购买了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考试当天,她自己把无线电接收器和耳机藏在身上带进考场,同时叫来朋友陈某帮她在考点附近的宾馆内,用QQ从网上接收答案,然后再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发给她接收后直接填写在试卷答题卡上,从而构成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违纪行为事实。根据上述规定,该市司法局报请江苏省司法厅对考生张某作出了“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