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试卷四考试中,河北省石家庄考区某学院考点考生李某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写在准考证背面带进考场。考试中,该考生将准考证背面平铺在透明的答题袋中,放在桌面左上角进行偷看,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发现作弊问题后,监考老师及时将作弊资料没收并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将涉案考生带离考场后做了询问笔录,全程启用执法记录仪固定有关证据。

李某偷看资料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石家庄考区在预防和打击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加大诚信参考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考点现场宣传,以及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多渠道加强诚信参考宣传引导。

第二、坚持技防和人防相结合。通过配置信号屏蔽仪,加强无线电可疑信号监测,强化监考培训力度,做到人技同防,提升监考质量。

第三、建立机制落实监考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方案》、《监考、考务工作责任书》,严密组织,层层落实考务责任。

第四、对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对作弊违纪人员的处理,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跟踪对接,了解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做到对考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决不姑息。发现李某考试作弊后,采取其责令离开考场,制作询问笔录,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的方法确认作弊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考点总监考人责令李某离开考场,石家庄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制作并送达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李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