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7年9月17日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中,辽宁省锦州市实验学校考点监考老师发现考生康某左右观望,眼角余光观察监考老师,趁人不备,偷写几笔,眼光与老师相对时,瞬即移开,神色不自然。监考老师提醒考生注意考场纪律并注意观察康某。16点40分许,康某又拿出小炒偷偷查看,并放在卷子下抄袭,被监考老师当场查获,交由流动监考人员带到违纪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

康某夹带纸条抄袭作弊违纪案

【应对措施】

第一、在培训时要强调原始作弊手段的普遍性,要加强监考过程中对原始作弊的重视。要求监考老师增强责任意识,监考时要多走动,关注考生的一举一动。


第二、加强对违纪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培训,处理考生违纪要依据程序和办法,保留证据,做到万无一失。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5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康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