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考试时,辽宁省锦州某中学考点考生郭某在开考约10分钟左右,开始用手堵耳朵、掏耳朵,还在身上似乎要掏东西,眼光不断观察监考老师。监考老师走近其身旁,其神情更加紧张,左手捂住左耳。监考老师细听,发现该生头部附近传来轻微的类似收音机受到干扰后发出的吱吱啦啦的声音。于是,要求其暂停考试,请其把身上带的东西交出来。郭某从左耳中取出了一个黑色圆柱型的耳塞。监考老师将郭某交流动监考带到违纪处理办公室询问,郭某又交出一个黑色钱夹,里面有线圈、电池和其它电子器件。据郭某供述,钱夹是无线接收器,耳塞是无线接收耳机。

郭某使用电子设备作弊案

【应对措施】

第一、加大培训力度,对监考老师讲解高科技作弊的原理、形式和手段以及防范措施,同时要求所有工作人员掌握防范作弊器材的使用。

第二、在作弊与反作弊的较量中,先进器材的开发使用会不断升级换代。因此,作为防范一方,必须注意对防范器材的更新换代,保持技术上领先。


第三、要求监考老师多注意在开考后6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40分钟时个别考生答题异常情况。不认真答题或怀疑有抄题行为的应予足够关注。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司法部令第71号)第六条第一款“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的”处理规定,给予郭某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