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长春市考区某高中考点考生张某,在9月21日下午试卷四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其考试行为异常,立即上前查看,发现张某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带进考场进行考试,监考人员当即没收了其文字资料,考生承认其作弊行为。随后,考点监考人员将该考生带到考务室,经核实属于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带进考场的违规行为。

考生携带考试资料考场作弊案

【应对措施】

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本着“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要求,高度负责地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卷安全、考场安全、考试安全、人员安全。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一是注重考前培训。分别对司法局、司法警官学院学员、学校监考教师进行考前培训,明确监考要求和工作重点,认真学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二是注重责任分工。编印了《国家司法考试流动监考人员工作手册》、《国家司法考试监考人员工作手册》,健全了组织机构,将考场布置和检查,监考和流动监考,卷卡管理等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明晰;三是注重身份核验。在考生进入考场时,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进行核验,检验无误考生签到后方可进入考场,有效杜绝了替考现象的发生;四是注重试卷管理。抓实试卷(卡)接收、存放、保管、分发、返送等各环节,确保试卷全程“无缝”衔接管理;五是注重考务实施。充分发挥监考人员的作用,从时间控制、试卷分发、信息填报、条形码扫描、卷卡封装等各环节严格要求、精细管理,杜绝了卷卡丢失、漏装、错装等现象的发生;六是注重考风考纪。与公安、工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维护考场周边秩序,有效打击了考试作弊现象,确保了考试的公平公正。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责令张某离开考场的处理,长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张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