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于9月24、25日举行,云南省曲靖考区某中学考点考生江某某,为找人代替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于9月16日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及替考人刘某某的照片在河南省郑州火车站找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同月25日上午12时许,替考人刘某某在第三场考试结束,考生离场过程中,趁机溜进考点躲藏。当日下午,考生江某某本人使用真实身份证通过考务安全系统安检通道后,将准考证及伪造的身份证交由刘某某,刘某某以江某的名义进入第31考场参加试卷四考试,后被监考人员发现。江某始终躲藏在学校中,案发后,由考点违纪处理组责令刘某某通知江某某到达考务现场接受调查。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树立阳光司考,提升社会公信力,云南省在预防和打击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时,主要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坚持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在完善考务安全系统应用同时,强化监考人员责任,不放松任何可疑点,开考后认真履行人证核查职责。第二、发现疑点后,及时对涉嫌替考人进行询问,并按照《监考工作规则》报告考点负责人,第一时间找到躲藏在考点内的考生本人,现场固定证据。第三、对查获作弊违纪人员及时处理,考区司法局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跟踪对接,了解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做到对考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点总监考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5号)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某、江某某离开考场,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该替考事件由曲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决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江某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江某某、刘某某二人因涉嫌犯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2017年4月6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某涉嫌伪造证件罪、刘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依法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14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以替代考试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