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5日,申请人安徽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宿州分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因电力工程需要购买申请人生产的角钢塔,合同价款1676868.64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付合同总金额的50%,到货后付清全款。2017年5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价款5.4万元(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且无争议)。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设备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钢管塔、角钢塔、地脚螺栓,优惠后合同价款为272.6万元。该合同实际结算价款为2861976.6元,已支付2861897.6元。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角钢塔、地脚螺栓,合同价款2875330.74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付合同总金额的50%,到货后付清全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建设者同意,变更施工方案,由原来的“高空高压塔”改变为“地下”,申请人尚有73872元货物没有供应。申请人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上述四份合同实际履行总货款为7394304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共出具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合计金额7468176元。被申请人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通过转账、承兑、孙某代付等方式,共支付申请人货款7295897.6元,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

淮北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故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983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698.9元(以9832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7日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1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继续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多开具的7387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被申请人已将该发票抵扣税款,则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税款12558元;3、本案仲裁费用及因案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1、涉案合同标的数额、货款总价值、被申请人支付货款数额均未算清,且双方对涉案货款未进行结算,不能说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申请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因双方未进行结算,是否欠款,欠款数额均不清楚,无法计算基数和利息起止日期。2、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开具发票,本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发票,抵扣税款没有依据,申请人开具的两张增值税发票,被申请人已经支付该发票款项,是否抵扣税款与申请人无关。3、被申请人支付的货款已经超过实际应支付的货款,被申请人保留另行仲裁的权利,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4、未供货,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而是经被申请人多次催要,申请人长达一个多月仍无法提供该货物,致使被申请人改变设计方案,由高空铁塔建设改为地下建设,增加被申请人负担,给被申请人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这能显示是申请人实质上的违约,被申请人将对这些损失保留另行仲裁的权利。

【争议焦点】

1、欠付货款的数额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确定;

2、多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数额如何处理。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由于双方存在系列购销合同,且存在连续付款的情况,因此,欠付货款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履行的合同总价款,减去实际支付的总货款来确定,即98406.4元(7394304元-7295897.6元),逾期付款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考虑涉案工程存在“高空高压塔”改变为“地下”,申请人尚有73872元货物没有供应,结合“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付合同总金额的50%,到货后付清全款”的合同约定,酌定以申请人最后一次发货时间2017年9月26日推迟三个月为应付款时间,即2017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983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832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申请人主张从2017年7月17日起计算利息,缺乏根据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关于双方未进行结算,是否欠款不清楚,利息的计算基数和利息起止日期不能确定的辩称,与事实不一致,不予采信。另外,关于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问题,被申请人保留了相应权利,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于多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数额,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税款。申请人出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但增值税发票的多开、少开或者不开,涉及到税务部门的管理问题,不是单纯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故裁决:一、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安徽某公司支付货款983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832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安徽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结语和建议】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

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根据实践提出以下几点防范建议:1、签订合同前尽可能地了解对方的有关信息,比如对方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商业信誉,尤其是近期的经营业绩;同时建议将双方的信息资料建议作为合同附件,如果对对方的能力存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2、如果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对其代理权限进行核实。3、合同虽可以口头方式订立,但建议采取书面形式,且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范性合同范本。4、对于产品或货物的名称、种类、规格等信息作出明确描述,对数量、质量标准、交货地点和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后期履行中发生争议,不好界定。5、对于双方各自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建议货款要求卖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6、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有权签收货物的人员签名。7、签订还款协议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逾期还款责任等,同时协议还应由欠款人个人签名或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8、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产品或货物的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作为发生纠纷维权的有利证据。9、企业或个人最主要的是要注重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熟悉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建议聘请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专业服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