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申请人XX工程公司(乙方)向申请人XX贸易公司(甲方)购买钢材,合同还约定了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名称、质量标准、付款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钢材购销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及时供货,被申请人收货后经申请人数次催告拒不支付货款,双方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了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治明签字、加盖公章的《XX对账单》,明确了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钢材款共计278884.78元,但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钢材款金额;
2、申请人请求的违约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裁决结果】
经本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XX工程公司在本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人XX贸易公司钢材款278884.78元。二、被申请人XX工程公司在本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人XX贸易公司违约金27888.478元,付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户名王XX,账号XXX,开户行XX银行。三、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在本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人XX贸易公司税金91915.50元,该税票在付清本调解书所有款项七日内日由申请人XX贸易公司交给被申请人XX工程公司。四、被申请人XX工程公司在本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人XX贸易公司律师费20000元,付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户名王XX,账号XXX,开户行XX银行。五、本案仲裁受理费13500元,由申请人XX贸易公司承担2000元,由被申请人XX工程公司承担11500元。仲裁受理费申请人己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时,一并付给申请人11500元。六、若被申请人XX工程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的,则违约金按合同的约定自送货之日起每天每吨加收3元财务费,律师费则按32440元支付,且申请人XX贸易公司有权就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申请人对于欠付货款金额并无异议,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导致双方产生更大的损失。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很好的化解了矛盾纠纷。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损失,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仲裁机构在进行调解时,一方面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査明纠纷的事实真相,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另一方面,又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调解纠纷的标准和尺度,以便使纠纷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