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白某

白某不服天津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天津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申请人白某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司法局申请公开7项涉及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经与申请人沟通,对其7项申请合并答复,申请人因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有违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的目的,有违条例之原则性规定,有违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提7项申请中,6项申请所涉内容均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另1项申请所涉内容亦不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