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3日,天津市司法局面向社会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工作,在对天津市检察机关原任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留任的基础上,面向社会组织报名。12月19日,报名工作结束,经统计,全市共有199人(含报名确认留任的87名原人民监督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经审核,5名律师报名人员、4名其他社会报名人员未参加现场提交材料,视为放弃报名。

天津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报名人选进行严格考察案

【处理过程】

2016年12月29日,天津市司法局召开人民监督员选任考察工作会议。会上研究决定,70名律师报名人员委托市律师协会进行考察,33名社会报名人员和确认留任的87名原任监督员委托各区司法局协助进行考察。会上印发了考察提纲,具体包括:(一)身份情况: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是否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是否是人民陪审员。(二)政治表现: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无公开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言论;是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三)现实表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或承担公益岗位情况,群众基础和群众威信情况,工作履职情况;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开除公职;是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是否被行政处分;是否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是否因健康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其他现实表现情况;报名人员是律师的,还考察其是否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是否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市司法局还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发送《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商请协助开展人民监督员考察工作的函》,协调其单位配合考察工作。

考察过程中,各单位认真做好考察筛选,既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全面衡量,也注重考察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特别是注重深入细致地考察拟任人选的品行,多方掌握其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人信念,确保选出的人民监督员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切实提高选任质量。

【处理结果】

2017年1月16日,各考察单位完成考察工作,向市司法局提交了对每位报名人员的考察意见和单位政审意见。经考察,7名原任人民监督员已不符合选任条件;1名社会报名人员,单位不同意其参加选任。在综合考察基础上,确定了120名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后,市司法局作出了选任决定。

【案例点评】

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对人民监督员报名人员进行考察是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必经环节。天津市司法局通过对报名人员逐一考察,认真核实报名人员的真实身份,综合了解其道德品行、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等方面情况,从而能够选任出真正符合选任条件的高素质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