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郭某不服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公证投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行政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1.某公证处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通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申请复查和撤销该公证书遭到某公证处拒绝。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但被申请人拒绝受理。2.该公证书是申请人诉买受方一案中买受方的有力证据,而该案件法官对该公证书及其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并未作任何审查,在判案过程中就以“经公证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为依据判案。申请人起诉买受方一案因受该公证书的羁束,致使申请人在此案中败诉。为确认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公证书的合法有效性,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监督某公证处准许申请人对该公证合同上的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确认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依照规定认真接待了申请人的投诉,全面了解申请人的诉求。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诉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及2006年5月11日司法部给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法〉实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被申请人认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的申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依法不应受理。3.被申请人将《行政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1.司法行政机关并无处理公证书内容投诉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在投诉《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申请均属对公证书内容的质疑。2.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投诉、诉讼的救济途径并送达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涉及公证书内容的投诉是否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申请均属对公证书内容的质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不应受理,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的做法并无不妥。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