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西省司法厅不选任李某为人民监督员案

2016年8月,山西省司法厅率先在全省启动了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在山西日报、山西司法行政网发布选任公告,计划在全省范围内选任80名省级人民监督员。经广泛宣传动员,周密安排部署,决定采取“三查三评三公开”方式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三查”: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信息核查;“三评”:评议确定考察对象、评议确定拟任人选、评议确定选任人员;“三公开”:选任公告公开、拟任人员公开、选任人员公开。在选任工作伊始,山西省司法厅成立了人民监督员选任评议委员会,经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确定考察对象后,山西省司法厅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防范办、省工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考察对象是否存在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信息核查。其中,山西省公安厅情报信息中心反馈信息:考察对象李某为金融诈骗案的在逃撤销人员。

【处理过程】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情报信息中心反馈的信息,山西省司法厅高度重视,负责选任工作部门及时向山西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进行汇报,针对考察对象李某的情形能否继续参与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最后决定按照程序组织召开了山西省省级人民监督员评议委员会会议,将考察对象信息核查反馈情况如实填写到每位考察情况报告中,由评议人员按照评议规则进行民主评议,通过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将李某排除选任范围。

【处理结果】

通过山西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将李某排除选任人员范围,终止其继续参与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随后,山西省司法厅工作人员与李某进行了解释说明,尽管“金融诈骗案的在逃撤销人员”情形未被明确属于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但是按照山西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经民主评议,其仍未进入拟任人员公示程序,李某对该结果表示理解。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人选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着案件监督履职效果,而且也关系着选任机关的公信力。一套科学合理的选任工作机制,不仅可以保证人民监督员选任质量,而且可以最大程度减少选任工作中的失误,最大程度彰显政府部门公信力。山西省司法厅“三查三评三公开”选任工作机制,能够切实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切实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目的,能够有效避免选任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能够彰显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