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答复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律师刘某某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存在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如庭审中不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利益,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多收律师费。被申请人对律师刘某某作出的调查结论不正确。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有依法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并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所作《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查明:2014年4月11日,申请人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一事,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律所指派律师刘某某代理该案。协议约定,基本代理费用为一万元(已经实际交付),并约定案件审理完毕,在申请人继承遗产三日内,申请人按得到的继承遗产份额的10%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2015年4月1日,法院判决申请人继承部分遗产,获得房屋折价补偿款280150元。案件生效并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人在2015年7月15日已经实际领取案款。此后,在催要剩余律师代理费被拒的情况下,某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20日法院判决申请人给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80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违约金。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以律师不尽职、未达到他的诉讼请求为由,请求某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免去剩余律师费和违约金。2015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承担赔偿责任、免去剩余律师服务费、免去逾期支付违约金等投诉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经调查核实,律师刘某某在代理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建议其向某区律师协会反映。
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律师事务所同意免除法院判决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焦点问题评析】
一、被申请人对于律师法律服务协议争议有无处理及认定的法定职责。
《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所及律师刘某某执业行为的投诉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申请人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形成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并没有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免去剩余律师服务费、免去逾期支付违约金等投诉请求属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范围,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范围。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要求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免去剩余律师服务费、免去逾期支付违约金等投诉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属于对合同履行的异议,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并无不妥。
二、律所及律师刘某某是否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积极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律所及律师刘某某在代理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但申请人投诉的问题有律师涉嫌不尽职代理的内容,属于行业规范处理范围,据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某区律师协会反映并无不妥。
本案中,虽然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但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经济困难证明,并陈述其真实意图是认为律师费过高,负担太重,希望能减少律师费。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复议机关进行了有关调解工作。最终律所同意免除法院判决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