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
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
被告: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市法援中心”)
原告不服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被告市法援中心决定对原告给予法律援助,并且指派法援律师,但是,该法援律师严重违法而未依法和原告签署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援助协议书,并多次欺骗原告,导致原告无法收到开庭传票、得知开庭日期,造成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生效裁定。原告多次控告被告市法援中心指派的法援律师,被告市司法局始终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法援律师故意不履行法律援助的法定职责。被告至今未对法援律师作出任何处理。
被告辩称:被告市法援中心接到原告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后,经审查后,及时指派援助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律援助法定职责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援律师已明确告知原告需签署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进行代理工作,原告在开庭后才签订授权委托书,由此可见,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无任何过错,原告败诉是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与法律援助中心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无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办理法律援助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活动实施监督,指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因此,以上两被告行使的法律援助职责是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孙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安徽省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当日给予了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向其送达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受援人权利义务及风险一次性告知书”等材料,又指派法援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援律师履行了会见、告知、办理委托手续等工作,但由于孙某某未及时签署委托手续,致使援助律师无法参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综上,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在本案中,被告市法援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予以援助、告知、律师指派等工作,法援律师履行了会见、告知、办理委托手续等工作,被告市司法局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安排人员进行接待询问,制作谈话笔录,调取案件材料,对原告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履行了投诉调查职责。
【裁判结果】
经审理,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