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一案,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无权代理的违法行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一是相关代理文件并非涉案律师本人直接向法院提交,无证据证明涉案律师存在伪造代理文件的行为;二是涉案律师的代理行为虽未获得申请人的授权委托或事后追认,但现行《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均无规定应对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未对涉案律师进行立案调查;三是涉案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相关当事人所签委托合同中存在不规范之处,被申请人已对其批评教育,并移送律师协会处理。据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答复并邮寄送达。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投诉处理答复对涉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投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无权代理”行为。
结合案件事实,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以及涉案当事人詹某某与涉案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詹某某向涉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中,并未授权詹某某可以代理申请人聘请律师。故涉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未认真审查詹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从而错误认为詹某某有权代理申请人与涉案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让詹某某代替申请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上签字确认,且事后亦未得到申请人追认,故涉案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并未与申请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被投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上述执业行为发生时,尽管《律师法》及相关规范未直接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无权代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但涉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未与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规定,亦符合《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关于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审理结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