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情况,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1.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及向法律援助律师支付办案补贴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制作并保存,是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该信息的制作主体,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是该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被申请人虽对该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行使管理、指导职能,但并未制作、获取该信息。2.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另,《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经费支出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或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及向法律援助律师支付办案补贴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制作并保存,是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是该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被申请人虽对该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行使管理、指导职能,但并未制作、获取该信息,故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2.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另,《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经费支出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或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