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许某某

许某某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讲座涉嫌虚假宣传骗取申请人代理费;律师杨某某在统一收费外又私自收取申请人一万元,律师段某某代理不尽职,在统一收费外私自收取申请人二千元交通费且未开发票;被申请人工作不尽职,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充分调查便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合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经调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故依法对律师杨某某、段某某不予处理。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依法对被投诉人不予处理。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杨某某在统一收费外又私自收取申请人一万元”、“律师段某某在统一收费外又私自收取两千元交通费未开发票”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据相关线索,依法调查并答复申请人所投诉事项均无法认定并无不妥。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是否依法对申请人投诉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客观、充分的调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未经调查不得作出结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依法对被投诉人不予处理。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申请人通过审查被投诉人申辩意见、询问被投诉人、电话询问银行以及实地调查取证等途径对申请人投诉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调查,穷尽了调查手段。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投诉的相关问题,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相关规定。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