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在为申请人代理的4件法律援助案件中,存在代理意见理由不充分、未履行代理职责、故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行为,导致其相关案件败诉,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依法公正处理其相关投诉,工作存在瑕疵,包庇被投诉的律师。
被申请人认为:某律师在申请人4件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均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并按时参加了庭审活动,为申请人争取合法权益,未发现某律师存在《律师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也未发现某律师存在未充分履行代理职责、损害申请人权益的情形,对于案件最终结果与申请人预期之间的差距,系仲裁或诉讼案件所固有的法律风险,且某律师在接案笔录中已就相关法律风险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故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在4件法律援助案件中,某律师接受指派、签订委托书、会见申请人并制作接案笔录、提示案件法律风险、提交法律文书、参加庭审活动等律师代理过程的各环节均符合规定,且某律师在庭审活动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为申请人争取相关权益,故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申请人要求某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系申请人与某律师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范围,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律师在代理相关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未履行代理职责、故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行为。
本案中,某律师接受指派、签订委托书、会见申请人并制作接案笔录、提示案件法律风险、提交法律文书、参加庭审活动等律师代理过程的各环节均符合《律师法》及相关规定。且某律师在庭审活动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援引相关规定积极为申请人争取相关权益,并对相关法律风险事先向申请人进行告知。故某律师不存在被投诉的情形。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