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首批试点省市之一,为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上届换任、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三种申请渠道,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2015年10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在官方网站和市人才网发布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公示了公民自荐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报名条件、选任程序及要求。拟经过宣传发动、资格审查、筛选、组织考察等程序,确定120名拟任人选并进行公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获悉被××单位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候选对象黎某曾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处罚,且本人未如实申报。

人民监督员候选对象被免除选任资格案

【处理过程】

北京市司法局获取相关信息后高度重视,立即按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协调北京市公安局以复函形式确认了黎某被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黎某在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期间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问题,不符合“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人民监督员任职要求,不宜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

【处理结果】

北京市司法局经过细致调查,综合各方面的事实证据,认为黎某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书面函告推荐单位免除黎某参与人民监督员选任资格。并由推荐单位向黎某作相应的解释说明,黎某表示理解。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监督司法,体现司法民主,承载人民期待,助推法治建设,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应当准确把握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严格遵循选任程序,确保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特别是对选任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应对措施,主动协调相关单位,确保选任工作运转顺畅,严密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