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
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
行政复议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对其不予年度考核,向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1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5月23日结束。申请人向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提交了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仓山区司法局将材料转送被申请人。5月14日,第三人福州市律师协会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暂缓对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意见》,提出因该律所和律师没有交纳律师协会会员费,没有提供履行会员义务的材料,建议给予暂缓年度考核。5月16日,被申请人律管处发出通知,安排于5月18日至19日对县(市)区所辖律师事务所和专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5月18日,申请人负责人某律师前往被申请人律管处要求备案盖章,被告知由于该律所和律师没有交纳律师协会会员费,没有提供履行会员义务的材料,不能盖章。5月23日,申请人向福建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福州市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并给予该律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6月3日,申请人负责人收到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5月30日寄出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修改、补充资料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因律师协会会费交纳问题产生纠纷,律师协会无权向其收取会员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虽是年度考核内容,但不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不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福应当分别依法履行对申请人及其律师的年度考核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口头告知申请人负责人,因律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予“备案盖章”,且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也已通知律所补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义务。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书》等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被申请人没有作出答复。虽然被申请人提出,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及第三人已多次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补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报送的材料,并提供了仓山区司法局发出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修改、补充资料通知书》予以证明,但因该证据形成于本行政复议申请立案之后,复议机关不予采纳。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不作为。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是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已对申请人的年度考核申请作出答复。仓山区司法局的补充通知形成的时间是在行政复议案件立案之后,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没有履行交纳会费的会员义务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六条等规定评定考核等次。而被申请人违反了前述有关规定,构成了不作为。
【审理结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