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某
被告:天津市司法局
被告:司法部
原告对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向天津市司法局提出投诉,天津市司法局作出投诉处理答复后,原告不服该投诉处理答复意见,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1.某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未经法庭质证,在被鉴定人“被狗三次扑咬,被咬伤”发生过程及结果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即作为鉴定事实依据与案件严重不符。2.某鉴定机构单方改变委托方的委托事项,于法无据并涉嫌违法。3.某鉴定机构未遵守并适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天津市司法局辩称:被告对原告所作的答复内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1.某鉴定机构受委托方的委托开展鉴定,其鉴定材料是委托方在《接受和返还检(鉴)材的清单》上签字确认后提供某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中的“扑伤”、“咬伤”等表述均从鉴定材料中摘录,且依据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原告所述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以及鉴定事实依据与案件严重不符的说法与事实不符。2.某鉴定机构出具《关于王某某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并未超出原委托事项,且确认了原鉴定意见,经核实,委托方明确其出函的目的是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进一步审查,如需要更正、变更的作出相应的补充意见。原告所述某鉴定机构单方改变委托方委托事项并涉嫌违法的说法与事实法律不符。3.某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是经被告依法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原告认为的该鉴定机构未遵守并适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不成立。
被告司法部辩称:司法部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所作行政复议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鉴定机构是否应对检材需经法庭质证负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的受理过程中,要审查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和充分性,对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由委托人负责。
【裁判结果】
经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