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某法律服务所不服上海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应诉案

原告:某法律服务所。

被告:上海市司法局。

原告因不服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推进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被告却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不提供相关申请内容。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获取“田某是以何种方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资格证书”等信息。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再次书面来函,要求被告提供“田某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部统一考试试卷与评分”等信息。被告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涉及权利人的隐私,故于2013年9月23日向田某发出《权利人意见征询单》,田某逾期未作答复。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根据原告的数项申请分别作出相应的答复。被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被告履行了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义务,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履行了答复义务,程序合法。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已根据原告的数项申请分别作出了相应答复,同时被告亦履行了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义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履行了答复义务。

【裁判结果】

经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