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

周某某诉河北省司法厅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应诉案

被告:河北省司法厅

原告因对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向被告提出投诉。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因原告经营的核桃园部分核桃树顶芽枯萎死亡,2010年7月11日,某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核桃园内核桃树部分顶芽枯萎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原告认为,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违法鉴定,遂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对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调查处理并实施行政处罚。但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也未给原告任何答复。

被告辩称:1.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13年8月12日至2015年7月16日,原告先后反复向被告提出投诉,要求追究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被告经调查认为,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虽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并未达到应予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度。被告在责令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整改后书面答复了原告,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也依据被告的答复意见撤销了司法鉴定意见书;2.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已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告递交投诉书、行政处罚申请书,被告受理后,经过调查处理,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意见并向原告送达。针对原告的再次投诉,被告又于2014年7月4日对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2014年7月9日,鉴定中心作出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决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后,于2015年7月16日再次向被告提交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焦点问题评析】

一是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告递交投诉书、行政处罚申请书,被告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并向原告送达。被告对原告投诉事项已作出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告递交投诉书、行政处罚申请书,被告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并向原告送达。原告于2016年5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裁判结果】

经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