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陈某不服福建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应诉案

原告:陈某

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福建省司法厅

原告认为第三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第三人福建省司法厅作为全省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对全省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三人知道省政府受理案件后才对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属于不履行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也是错误的。

被告辩称:原告向省司法厅原负责人寄送信件,该信件收件人为个人,由于该负责人职务变动,导致省司法厅办公室工作人员无权开拆该信件,省司法厅无法获知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要求确认省司法厅没有履行职责违法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第三人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的规定,个人邮件原则上由个人开拆。申请人向第三人原负责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该负责人已调离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工作人员只能转送邮件,而无权开拆邮件。因此,第三人并未知悉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非不履行职责。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将原告的信件作为个人信件处理并无不当,且第三人在获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向原告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第三人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个人邮件原则上由个人开拆,实践中存在由特定工作人员开拆领导个人邮件的做法,是因为特定工作人员得到了领导的授权。本案中,第三人的原负责人早已调离本单位,不再是该单位的负责人,其未授权有关工作人员开拆其信件。第三人工作人员只能转送邮件,无权开拆邮件。因此,第三人并未知悉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非不履行法律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机关转来的材料,第三人获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某区综合执法局在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职责权限及适用依据。由于第三人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无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是房屋征收、土地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未制作或获取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也无法确定这些信息是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屋登记部门,不能确定信息的公开机关。因此,第三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经审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