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及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应诉案

原告:王某某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

被告:司法部                                            

原告因不服市司法局《关于王某某投诉某鉴定机构问题的答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司法部作出维持投诉处理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对投诉处理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1.被投诉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从事鉴定活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正确。理由为:一是被投诉人的鉴定讨论记录上显示鉴定人张某说“不能再有新诊断,可以靠上偏执,以免办案机关麻烦”,该讨论记录是故意弄虚作假;二是被投诉人对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认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自我控制能力削弱”、“控制能力不完全”的鉴定意见与有关鉴定标准完全不符。2.被投诉人在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时,违法向原告收取了出诊劳务费,市司法局在所作投诉处理答复中告知原告,关于被投诉人鉴定收费问题另案处理,不符合规定。

市司法局辩称:1.关于原告反映的被投诉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正确的问题。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程序规定的问题。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因此,对于原告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市司法局告知原告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建议原告依法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当。2.关于原告投诉反映的被投诉人违法收取鉴定费用的问题。经调查,被投诉人确实涉嫌存在违法收费问题,市司法局需要对该问题另行立案调查,作出相应处理。因此,市司法局在投诉处理答复中告知原告,将予以另案处理并无不当。目前,已就被投诉人违法收费问题作出了行政处罚。

司法部辩称:司法部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所作行政复议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投诉人是否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问题。

本案原告认为被投诉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主要理由是认为鉴定档案中的鉴定记录弄虚作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责任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证地进行司法鉴定,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因此,鉴定人有权在鉴定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鉴定讨论记录系司法鉴定人员就案件进行分析、讨论的阶段性记录,是就司法鉴定过程中相关事项的反映和记载,鉴定人在鉴定讨论记录中的意见不等同于最终达成共识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鉴定机构作出涉案鉴定意见的讨论记录,是其内部过程性讨论记录,真实的记录了鉴定意见出具的讨论过程,并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市司法局答复原告被投诉人不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问题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经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