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
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因不服第三人向其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向区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复查申请。经复查,区司法局认为第三人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无不当,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1.在原告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中,原告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向第三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2015年4月9日,第三人受理后向原告出具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原告对此有异议。2.第三人明知原告案件是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是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分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其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而第三人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3.区司法局故意不纠正第三人的错误,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法定职责,作出错误的法律援助复查决定。
被告区司法局辩称:原告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诉讼事项,其应向对该诉讼事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根据被告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告欲提出的国家赔偿诉讼案件不属于被告所在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属于第三人的管辖范围。第三人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区司法局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复查决定,依法维持第三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第三人是否具有给予原告法律援助的职责。
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本案中,原告所诉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所在地法院,而该分局并不位于区司法局所在区,因此,第三人不具有对原告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责,原告要求第三人提供法律援助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