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河南省司法厅
原告向被告投诉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中心”)不向原告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被告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材料。原告不服,于2015年11月5日向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责令司法鉴定中心向原告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责令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予以经济赔偿,并且追究司法鉴定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原告称: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因与河南省人民医院一案,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法院技术科通过抽签的方式选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到达司法鉴定中心后,被告知到郑州大学X附院做眼睛电生理检查。原告做完检查后,将电生理检查单复印件、诊断证明及挂号凭证交给鉴定中心,等待鉴定结果,但司法鉴定中心一直没有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原告向被告投诉司法鉴定中心,但被告没有进行处理。
被告辩称: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之子代原告向被告投诉司法鉴定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接待,由于投诉人没有提交代理授权委托书,被告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同时,接收了投诉材料。当日,被告将投诉材料交由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进行先期调查。原告于投诉后的第四日向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于原告的投诉,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是否具备起诉的实体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被告于接收材料当日将投诉材料交由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进行先期调查,属于履行了相关职责。原告在投诉后第四天提起诉讼不符合规定的期限,也不属于紧急情况。原告此时尚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条件,因此,一审法院以裁定形式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不是以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经审理,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河南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