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

黄某诉河南省司法厅未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行政应诉案

被告:河南省司法厅

原告于2013年8月通过信阳市司法局向被告提出律师执业证申请,信阳市司法局及被告审核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律师执业证颁发条件,没有向原告颁发律师执业证。原告不服,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1.原告报名时符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的条件,本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因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B证。原告具有法律本科学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户籍不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2011年,原告通过司法考试后,向信阳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信阳市司法局认为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指挥学院的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要求原告对所取得的本科毕业证进行认证。原告为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将户籍迁往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区,凭借某大学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B证。2.虽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B证,但没有享受放宽学历的优惠,符合律师执业证颁发的法定条件,应该被颁发律师执业证。2013年8月,原告通过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证,被告以该所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不属于法律职业资格证B证的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为由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3.被告向原告答复超过法定期限。2013年9月,信阳市司法局通知原告其律师执业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原告随即向被告反映,被告2014年10月24日向原告答复。

被告辩称:1.原告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指挥学院的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原告在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时和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都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的条件。2.原告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B证只能在放宽报名条件地区申请律师执业证,不能向其颁发不受执业区域限制的律师执业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如何理解使用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B证的只能在放宽报名条件的地区申请律师执业证3.被告对原告的答复没有超期。2013年8月,被告收到通过信阳市司法局呈报的原告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经过审查不合格,被告即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信阳市司法局。原告知道未通过执业申请审核后,通过多种渠道多次向被告反映问题。被告后来向原告出具书面答复,该答复属于信访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B证的原告是否能在非放宽学历条件地区申请律师执业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如何理解使用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因为降低分数线而取得的律师资格,在申请律师执业注册时,应当与放宽学历条件一样,适用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的特定地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原告申请律师执业证不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不向其颁发律师执业证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答复是基于信访工作要求和落实领导批示而做,属于信访答复,其期限要求并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期限的法律规定,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

经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