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

王某某不服广州市司法局维持不予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及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应诉案

被告:广州市司法局

被告:广东省司法厅

原告因不服广州市司法局维持不予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广东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维持不予法律援助的异议审查决定。原告对广州市司法局维持不予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和广东省司法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1.原告经济困难,再审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不予法律援助是错误的。2.原告与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的行政纠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是法律援助机构对原告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审查范围。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与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的纠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4.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10000元。5.要求对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和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签名笔迹进行鉴定。6.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异议审查决定书、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广州市司法局辩称:1.作出的异议审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2014年7月12日,原告与梁某某双方因纠纷互相殴打,由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处理,该分局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1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以超过三个月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一审法院裁定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诉讼中,原告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该处受理后一审给予原告行政诉讼代理形式的法律援助,二审则以代书方式给予法律援助。该行政诉讼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两审法院均认定,该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作出了不予受理和驳回上诉的行政裁定。原告要求再审,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原告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广州市司法局作出异议审查决定书,维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无不当。2.被告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异议审查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不服广州市法律援助处2015年9月8日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收到异议后,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及《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立即进行审查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了异议审查决定书,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原告,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广东省司法厅辩称:1.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合法。2.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被告广东省司法厅查明被告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异议审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原告请求撤销异议审查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3.原告要求赔偿其10000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同意支付。4.原告要求对某民警签名笔迹、对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授权委托书上工作人员的笔迹作鉴定,因其要求与本案没有关系,请法院予以驳回。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申请再审,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原告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作出了不予受理和驳回上诉的行政裁定,属于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判决。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