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某
被告:广东省司法厅
第三人:某司法鉴定机构
原告因不服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第三人没有经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核准的复印件鉴定经营范围,虚假鉴定,其所作的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非法无效的,而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没有对第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是错误的。请求:1.判决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非法无效;2.判令向原告公开鉴定时采用的检材;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属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第四条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权责范围,被告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公开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用的检材检质,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为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行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行为,因此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非法无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诉请要求公开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采用的检材检质,不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