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4日,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杨A签了《典当合同》及《抵押合同》,被申请人杨A以其位于乌鲁木齐市太原路某某号楼某某室为抵押,向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借款300,000元用于购买运输车辆。双方约定:典当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0.3%,月综合费率1.7%,息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在每月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否则,按违约处理。同日,被申请人杨B与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被申请人杨B承诺为被申请人杨A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杨A收到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300,000元,同日向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出具了《借款收条》。前期被申请人杨A尚能按月向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支付利息及综合费,2021年5月,被申请人杨A开始拖欠利息和综合费,经被申请人杨A要求,2021年6月4日,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杨A、杨B签订了《续当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续当期限六个月(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月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变,被申请人若是违约,除按约定支付息费外,还应向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支付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被申请人杨B为被申请人杨A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申请人杨A未按《续当合同》约定按月向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支付利息和综合费。
【争议焦点】
1.某某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杨A、杨B签订了《续当合同》是否解除?
2.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请求是否支持?
【裁决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杨A签订的《续当合同》;
(二)被申请人杨A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三)被申请人杨A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截止2021年7月7日的利息1,800元(300,000元×2个月×0.3%月利率)、综合费10,200元(300,000元×2个月×1.7%月费率);
(四)被申请人杨A向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给付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0.3%计算,综合费按月1.7%计算);
(五)被申请人杨B对被申请人杨A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某某典当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杨A承担60,000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续当合同》,续当期限六个月,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续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和综合费,且成连续状态,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其主要目的是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一般合同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赔偿,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性质为借款合同纠纷,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主要是利息和综合费的损失,申请人在要求被申请人按月2%(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的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60,000元的违约金,明显超出了被申请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违背了法律对违约金规定的初衷,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6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当事人期待的合同利益才能实现。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成连续状态,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可以行使解除权。
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兼具一定的惩罚性,但主要性质是违约赔偿金。违约金的适用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发生冲突,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造成损害时,就是惩罚性违约金,造成损害,就是赔偿性违约金,既然是赔偿性违约金,就应当与违约的损失相结合,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