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干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DN1、DN2两栋楼外墙石材干挂装饰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工期130个工作日,施工面积约1.23万平米,总包干价1380万元。合同生效预付100万元;钢材进场付20%(256万元)龙骨安装完成付10%(128万元);石材进场付30%(384万元);石材安装进度达到50%付20%(256万元);工程安装完工付15%(192万元);余款5%(64万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通知于2013年11月16日进场施工,由于被申请人迟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申请人垫资施工至2014年8月15日止,完成总工程量为10729500元,点全部工程量的77.75%,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其余工程款8729500元未能支付,一年后申请人撤场。申请人请求:1、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裁决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在该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1、法律适用的问题;
2、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在该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
2、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在该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结语和建议】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