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自然人)与被申请人(法人)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期货交易服务。合同对交易指令的执行、交易结果以及交易结算报告异议的提出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杭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期货经纪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14:52通过被申请人指定的A交易软件(系被申请人购买提供给申请人使用)设置了一笔IF2103,触发价5,049.80的开仓画线条件单(当日有效)。在软件使用说明中,对“当日有效”的说明是:“指当个交易日有效,交易日的起始时间以交易所公布为准。当日有效的条件单如未触发,在下个交易日用户登录交易系统时会被自动删除。……使用条件单功能时应避免电脑跨交易日休眠。”2020年12月30日14:47,该条件单触发成交,成交价格为5,107.60。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该问题。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客服人员进行了多轮电话沟通。被申请人客服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因为申请人设置条件单的当天没有正常退出交易系统,次日网络重新连接后交易软件不能识别交易日已切换,当作有效条件单触发成交;并提示申请人对其持仓可以进行自行处理。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将该单以5,537.00的成交价格平仓,造成了128,863.00元的损失(其中交易差价损失128,820.00元,手续费43.00元)。

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2月3日,该交易软件提供商出具“条件单问题情况说明”,说明案涉申请人2020年12月29日设置的当日有效的条件单在30日成交的原因,是申请人2020年12月29日使用A交易软件后,没有正常退出交易系统。因没有退出登录,电脑合上后操作系统休眠。30日A交易软件自动重连后不能识别交易日是否切换,所以当条件符合时自动触发该条件单。申请人在29日14:52设置了一笔IF2103触发价5,049.80的开仓划线条件单,当日有效。30日14:47打开笔记本电脑激活操作系统后,当时市场行情价格为5,107.60,大于5,049.80,触发了该条件单,委托价为5,049.80,以5,107.60成交,该成交价是交易所撮合成交完成的。

另查明,2020年12月30日14:49申请人新设过一笔触发价为5,105.40的买入开仓的条件单,并于14:56、14:58进行过两次修改。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128,863.00元;二、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案件存在如下争议点:申请人2020年12月29日设置的当日有效的条件单在30日触发成交,是否构成被申请人错误执行申请人交易指令,以及申请人对损失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仲裁庭认为:

在《期货经纪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的交易指令当日有效,申请人设置的亦为当日有效的条件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理应按照申请人的交易指令为申请人进行期货交易。合同亦约定被申请人有权审核申请人的交易指令,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申请人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被申请人有权拒绝执行申请人的指令。也就是说,即便申请人在设置条件单的当天没有正常退出交易软件系统,在次日打开电脑系统自动重连后,被申请人也应当对申请人的交易指令进行审核,且经过审核应能发现系过期指令不具有有效性,不应再执行;而不是任由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A交易软件的交易原理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条件单触发后还是要到期货公司后台处理再报到交易所的,并不是触发后不经期货公司直接到交易所,那么期货公司后台就应该也可以审核、识别出隔夜条件单为无效指令而不予执行。如果说因为技术原因期货公司后台“不能识别交易日是否切换”,那也是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缺陷;其二,A交易软件使用说明中,对“当日有效”已明确。但事实上,当日有效的条件单如未触发,在电脑跨交易日休眠情况下,却存在下个交易日用户登录交易系统时不能及时被自动删除的情形,这显然是软件漏洞。因A交易软件系被申请人为履行《期货经纪合同》而提供给申请人使用,就双方合同关系而言,这种软件漏洞产生的后果在被申请人不能依法免责情况下,自当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接受指令的交易系统后台不能审核、识别过期无效指令并予摒除,其后果更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当然,并不是将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归过于被申请人。就本案所涉这个软件漏洞而言,一方面被申请人并没有举证证明这个技术问题以当时的技术能力无法解决;另一方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专业的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有偿期货交易服务,如果存有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么不提供该项服务,要么向客户明确释明有此漏洞及其后果,并约定因此漏洞出现交易错误和损失时的处理方法。但被申请人在提供此项服务的同时,并未对此明确说明。虽然被申请人也提示了互联网交易及交易系统和软件的风险,A交易软件使用说明中也提示“使用条件单功能时应避免电脑跨交易日休眠”,但对于如此明确的漏洞,交易软件仅提示“使用条件单功能时应避免电脑跨交易日休眠”,对电脑跨交易日休眠会有什么后果只字不提;被申请人在各种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中也不提及。显然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情形,申请人作为相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相关的免除被申请人责任的条款也无效。

因此,申请人2020年12月29日设置的当日有效的条件单在30日触发成交,属于被申请人错误执行申请人的交易指令,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应当对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申请人在案涉条件单成交当日有登录交易系统设置和修改过新的交易单,有条件知道案涉条件单的成交情况;即便当时没有注意到,因为《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申请人有义务逐日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因此申请人在次日即2020年12月31日应当知道案涉条件单的成交情况。不论申请人是明知案涉条件单的成交情况但心存侥幸而未立即提出异议,还是因为没有尽到逐日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之义务而导致未及时发现案涉条件单的成交情况,均属违反合同,对迟延至2021年1月4日才提出异议具有过错,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一方面,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4日之间隔着一个元旦假期休市;另一方面,在申请人提出异议后,被申请人也没有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单进行平仓,而是提示申请人可以进行自行处理。所以,未及时平仓扩大的损失,被申请人也有过错。

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责任比例为40:6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按此比例分担申请人的损失128,863.0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损失77,317.80元。

二、本案仲裁费7,599.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3,040.00元,被申请人承担4,559.00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结语和建议】

在双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需要依赖交易软件进行比较专业的系统操作时,一方应该尽可能地对交易操作的规范进行详细的讲解并且对风险进行明确的提示,另一方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且对交易结果实时关注。在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双方都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仲裁庭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双方的履约行为,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双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