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网架工程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人承建某苑网架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90,000.00元,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竣工后不再进行结算。合同对付款方式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网架开工前,被申请人预付给申请人10,000.00元工程款;网架及屋面板安装完毕,开始进行山墙及封檐施工时,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140,000.00元;网架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本工程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余款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后起1年),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预付10,000.00元工程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进场施工,由于天气原因,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工期22天内完工,工期顺延已得到监理公司的认可。2015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0,000.00元给申请人,自此共支付给申请人工程款150,000.00元。同日,申请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15年11月3日承建的工程施工完毕。2015年11月5日,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工程完工并要求被申请人验收。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7日复函收到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送达的完工报告,以工程造型与设计不相符为由暂不验收。2015年12月20日,监理公司通知申请人对工程进行预验收,申请人根据监理公司的整改意见于2015年12月23日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公司认可,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再进行正式验收。2016年7月6日,被申请人将未经正式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工作与设计要求严重不符,没有按期完工,且未及时向被申请人提供验收报告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131,300.00元工程款。为此,申请人向通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1.给付工程款131,300.00元及利息、误工费等10,000.00元;2.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拖延工期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向通化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要求裁决: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给付违约金118,000.00元;2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120,000.00元;3.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争议焦点】
1、申请人是否在约定的日期内完工?
2、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误工费?
4、申请人是否应当给付违约金及赔偿款?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31,300元.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3日起计至裁决作出之日止);2、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误工费的请求;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000元;4、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请求;5、本案仲裁请求费和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费用总额十分之一,被申请人承担十分之九。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79条第1款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网架工程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申请人网架工程的施工,已于2015年11月5日把完工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确认收到该完工报告,并于2015年11月7日复函给申请人以造型与图纸不符为由不同意组织验收。经仲裁庭查明,申请人进行施工的图纸已由被申请人签名确认,该工程造型与图纸设计相同,至于被申请人在庭审时出示的效果图,没有证据证明为申请人提供并作为施工依据,仲裁庭对被申请人以外形不符拒绝验收的理由不予支持。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验收,至2015年12月20日才由监理公司通知申请人预验收,在申请人按预验收意见整改后被申请人仍末进行正式验收,并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6日把工程投入使用。综上,仲裁庭认为质量问题的责任已不在申请人方,根据双方在合同第7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工程未经验收,被申请人自行投入使用,则视为合格工程。
【结语和建议】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需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准绳,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